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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中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19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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