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泓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中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194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
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