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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上訴人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被上訴人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上訴人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文律師 被上訴人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請求事件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