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鄭金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李洨芳
上 訴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訴訟代理人 彭晏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