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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上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太目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 被上訴人  蔡廷賑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 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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