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上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太目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
被
上訴人 蔡廷賑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再行
準
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