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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差額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劉建助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愛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榕真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萍       邱潔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 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