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劉建助
訴訟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愛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榕真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萍
邱潔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
準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