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李源得 上 訴 人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附表: ┌───────────────┬───────────────┐ │原 記 載│ 更 正 記 載 │ ├───────────────┼───────────────┤ │第九頁第8 、9 行「又附表編號6 │「又附表編號6號」 │ │、7 號」 │ │ ├───────────────┼───────────────┤ │第九頁第10至12行「附表編號1 、│「附表編號1 、7 、10號智源工程│ │10號智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智源│有限公司(下稱智源公司)、仕翔│ │公司)及互茂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工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仕翔公司│ │互茂公司)部分」 │)及互茂通運有限公司(下稱互茂│ │ │公司)部分」 │ ├───────────────┼───────────────┤ │第九頁第19行「143,046 元(智源│「143,046 元(智源公司部分)、│ │公司部分)、66,600元(互茂公司│111,608 元(仕翔公司部分)、66│ │部分)」 │,600元(互茂公司部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