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江佳玲
訴訟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
勞訴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
訴,
嗣於本院追加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核發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