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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江佳玲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 訴,於本院追加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核發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