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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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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法律關係及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下 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