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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不鏽鋼材料之價值(含價值 、重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