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蔡宗興
訴訟
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上訴人 匠心宏運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原名:匠心宏運
室內設計裝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昌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