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蔡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上訴人  匠心宏運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原名:匠心宏運       室內設計裝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昌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