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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衡 代 理 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建上更㈠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一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 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有記載不完整之情形,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 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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