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秉衡
代 理 人 周中臣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建上更㈠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一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
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有記載不完整之情形,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
上
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