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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趙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 第12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39,063 元(以上訴人之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應 有部分7 分之1 計算),應徵裁判費42,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