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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石育源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上訴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