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柏澤
人
上 訴 人 黃柏霖
黃柏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
求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4 萬6,504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6
萬4,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同
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