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燕玉
上列
當事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8,720元未據繳納;另對第二審判
決上訴,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亦未委任。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以
上
訴不合法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