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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上列當事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繳納;另對第二審判 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以上 訴不合法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