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相 對 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
股份有限公司
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以本院民
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判決後,其不服提起上
訴,
惟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
繕本未能
送達相對人等語,有送達證書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
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