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法定
代理人 鄒春選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上訴人 吉立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來成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