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1,665,004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247,788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正
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