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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春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中興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仁益 訴訟代理人 楊宗鑫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被上訴人  泰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王金珍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