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寶琴
再審
被告 童寶環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
再審被告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12月6 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
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69,
00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
民國107 年12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
見本院卷第46頁),茲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查
詢表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依
上開說明,
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