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重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再審被告  童寶環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再審被告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12月6 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69, 00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 民國107 年12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6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查 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依上開說明, 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