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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易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 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㈠駁回上訴人薪資請求 部分,以上訴人係00年00月00日生,如依上訴人主張自105 年11 月14日遭解僱,計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即117 年10月15日止,計 11年11個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核徵訴 訟標的價額為264 萬元(【00000-00000】×120=0000000); ㈡駁回退休金差額部分為12,9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65 萬 2,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 萬1,001 元。次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 分之一之規定,是上訴人應暫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0,500 元。又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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