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易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
判決提起上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㈠
駁回上訴人薪資請求
部分,以上訴人係00年00月00日生,如依上訴人主張自105 年11
月14日遭解僱,計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即117 年10月15日止,計
11年11個月。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核徵訴
訟標的價額為264 萬元(【00000-00000】×120=0000000);
㈡駁回退休金差額部分為12,9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65 萬
2,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 萬1,001 元。次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
分之一之規定,是上訴人應暫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0,500 元。又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
訴訟代
理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