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皂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儒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
律師
李玲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耕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係販售手工皂原料供人做手工皂使用為業,
並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開始銷售所進口之松焦油,為當時
臺灣唯一進口松焦油製皂原料之廠商,被上訴人為大仁藥專
畢業,經營皂香耕園工作室,販賣手工皂原料、成品及從事
手工皂教學,應知悉松焦油之成分、特性,自負有較高之查
證義務,竟未
經查證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網
路臉書頁面,任意散布附表一所示影射松焦油致癌、會導致
畸胎或殺死胚胎、易燃以之做皂不安全、誤食致死等不實言
論,誤導
消費者視聽。被上訴人於發表
上開言論時,至遲於
105 年8 月14日即知悉伊為臺灣手工皂材料唯一進口松焦油
之業者,其上開不實言論,不法打擊伊商譽、信用。又被上
訴人散布上開不實言論前,伊平均一日銷售13.2瓶松焦油,
於被上訴人散布不實言論後之105 年8 月12日至106 年3 月
1 日
期間,平均每日銷售降為1.4 瓶,半年期間減少銷售量
2,348.2 瓶,以1 瓶單價新臺幣(下同)550 元計算,營業
損失共1,291,510 元,
參照國稅局105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得
暨同業利潤標準,無店面零售代理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
12%,是伊截至106 年3 月1 日止減少之利潤至少已有154,
981 元(計算式:550 ×2,348.2 ×0.12)。況且松焦油之
消費者主要為特定皮膚病患者族群,並無被上訴人
所稱流行
性或熱銷期,故伊之松焦油銷售量下滑,自係被上訴人散布
不實言論所造成,兩者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因此,伊得向
被上訴人請求營業損失154,891 元,以及
非財產上之損害50
0,000 元,共計654,981 元,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2 項、第195 條規定,聲明求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伊654,
981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於臉書網站之公開社團「
手工皂達人交流團」、「皂香soap」及伊個人網頁刊登如附
表二之道歉啟事,並置頂維持30日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附表一所示臉書言論,是為回覆學生詢問
之問題,並無打擊上訴人商譽、信用之意圖。伊未曾表示松
焦油易燃,且伊在百度搜索過,松焦油本身確實含有甲酚;
國外文獻Topical pine tar :History ,properties and
use as a treatmentforco mmon skin conditions(下稱
系
爭文獻)亦記載松焦油裡面成分會致癌、有患者因松焦油出
現不良反應等語;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言論並有引用光田
綜合醫院介紹「保麗娜液」的網頁(下稱系爭醫院網頁),
因伊之學生與伊討論含松焦油的「保麗娜液」會導致畸胎的
問題,伊才去發文詢問;且已提出發文所依據之FDA (美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頁資料(下稱FDA 網頁)為證,並
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商譽、信用。另松焦油非必要添加於手
工皂之材料,手工皂銷售有其熱銷期、市場流行性、機能需
求性,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松焦油銷售降低與伊附表一所示
言論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4,981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於Facebook網站之公開社團「手工皂
達人交流團」、「皂香soap」及被上訴人個人網頁刊登如附
表二之道歉啟事,並置頂維持30日。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網路臉書頁面,
發表各該編號所示言論。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
害上訴人商譽、信用?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5 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154,981 元及非財產上損害500,00
0 元,並於指定網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
六、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
害上訴人商譽、信用?
1.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由上開條文可知
,本罪之
構成要件,除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誹謗故意與
散布於眾之意圖外,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
屬於足以損害被害人之具體事件。而所謂具體事件,則指行
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屬於敘述事實;
而非發表意見、評論
。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
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
但因屬於憲法所保障
言論自由之範疇,仍應認發表意見、評
論者不具有誹謗故意,而不成立誹謗罪。陳述事實與發表意
見、評論之不同,在於事實有能證明真實
與否之問題,意見
、評論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惟兩者在概
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評論係以某項
事實為基礎或於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論,將事實敘述與意見、
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本此
而論,在夾敘夾論之情形,只要行為人所據以發表評論之前
提事實或基礎事實為真實,或雖非屬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
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依照
前揭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發表言論之行為,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責相繩。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
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
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
規定,及大法官會議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
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
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
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
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
亦應得
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
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
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
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
構成不法,應依
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
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均
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
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
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
祇其主
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
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
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
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
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可資參照)
。
2.關於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
查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被上訴人係分享百度文庫中
標題:「松焦油安全技術說明書」之文章(下稱系爭百度文
章,即原審卷一第45~46頁),並在「手工皂達人交流社團
」及個人臉書中,詢問是否有皮膚科醫師、化工專業人士可
以回答該百度文章內容提及致癌性?其蒸氣與空氣混合是否
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是否屬實等問題。而系爭百度文章內
容中記載化學品中文名稱為「生松香」、英文名稱為「Row
rosin 」固與松焦油(Pine tar)不同(原審卷一第45頁)
,然該文章標題係「『松焦油』安全技術說明書」,與
本件
兩造所爭議之材質同名,且第三部分危險性概述,確提及會
導致肺癌、皮膚癌、尿道癌等詞,第五部分亦記載其蒸氣與
空氣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語(原審卷一第45頁),足
見被上訴人發表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係根據系爭百
度文章,而向皮膚科醫師或化工專業人士詢問文章內容提及
松焦油有致癌或爆炸可能之真實性,核其性質係欲就該文章
所載內容與他人進行討論之言論,
難認被上訴人引用名稱如
實之文章並詢問該文章內容記載是否屬實即為侵害上訴人商
譽、信用之言論。縱使系爭百度文章「標題」(松焦油)與
內文(生松香),並非相同,惟被上訴人既於發文時引用該
文章,任何閱聞者均可查看文章內容並自行判斷其中意涵,
如與被上訴人認知不同亦可發文反駁,且上訴人供應商即臉
書帳號「Chia Lan Keyif」(下稱系爭網友)曾針對此議題
與被上訴人進行討論(原審卷一第40頁),是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並不致造成松焦油此產品之負面評價。另就讀
某專業科系之人,不當然對該領域所有相關知識均知悉甚詳
(如同醫師有不同專業之專科醫師),被上訴人雖曾就讀大
仁藥專,亦不代表被上訴人對松焦油之性質、特性瞭若指掌
,自難以此推論被上訴人係刻意引用「生松香」之文章來影
射松焦油具致癌性、易爆炸性,故上訴人主張此部分言論侵
害其商譽、信用,已有未合。
3.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7 、9 、12所示言論:
⑴附表一編號2 ⑴、編號3 ⑴、編號4 ⑴、⑵、編號5 (關於
松焦油要遠離火種避免爆炸、松焦油經FDA 禁止用於保養品
、動物實驗中產生畸胎等部分)、編號6 ⑴、⑵、編號7 (
關於松焦油遠離火源或熱源部分)、9 、12(關於會產生畸
胎的松焦油部分)所示言論部分。經查,
觀諸上訴人所提網
頁查詢資料(原審卷一第47~53頁),有提及:松焦油含甲
酚、苯酚成分,松焦油儲存應遠離火種、熱源,且甲酚若誤
服用會造成嚴重
灼傷,引起休克而致死;名為「保麗娜液」
之藥品,含松焦油成分,在對照的動物研究試驗中顯示該藥
物對胚胎有不良反應(致畸型胎或殺胚胎性或其他),但未
進行人體懷孕婦女研究;或者尚無對照的人體懷孕婦女或動
物研究試驗。只有在可能的利益大於潛在之危險,才可使用
此藥物」
等情。且被上訴人所提FDA 網頁及譯本(原審卷二
第159 至160 頁),亦顯示:FDA 發布標題「清理非處方藥
產品中無效成分」,內容關於松焦油屬於被禁止作為頭皮屑
製品之物質及非處方藥產品成分之一,Packers 洗髮精及肥
皂不能再含有松焦油之消息等語。足見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
,
乃分別基於松焦油確實含有甲酚與苯酚成分、松焦油儲存
應遠離火種、熱源、FDA 網頁顯示FDA 禁止松焦油作為非處
方藥產品成分(與非處方藥產品中無效成分清理有關)、含
有松焦油成分之「保麗娜液」在對照的動物研究試驗中顯示
該藥學物對胚胎有不良反應(致畸型胎或殺胚胎性或其他)
等上開文獻資料作為憑據。縱使衛生福利部於106 年12月12
日以衛授食字第1069906529號函及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於107
年1 月15日以皮膚(107 )字第0006號函覆原審法院謂:松
焦油目前非我國化妝品中禁止及限制使用成分,美國亦未將
之列為「化妝品」禁止使用成分,復無相關資料顯示松焦油
有致畸胎性等語(原審卷二第40、53頁),然被上訴人上開
言論係有系爭百度文章(原審卷一第45~46頁)、系爭醫院
網頁資料(原審卷一第47~53頁)、FDA 網頁及譯本(原審
卷二第159 至160 頁)等為依據,俱非憑空虛捏而有所本,
顯係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上開言論為真實之狀況下所為
,且松焦油本質上是否安全無害而可製成肥皂使用、是否屬
化妝品禁用成分等項,攸關人體健康及安全,與公共利益密
切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苛責被上訴人陳述須
與真實分毫不差,依
上揭說明,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
人權
益。
⑵附表一編號2 ⑵、編號3 ⑵至⑷(以提問、舉例方式表達熱
製松焦油皂可能具危險性)、編號5 (所表達熱製松焦油皂
具危險性之意見部分)、7 (所表達熱製松焦油皂具危險性
之意見部分)、12(所表達昧著良心販售松焦油之意見部分
)所示言論,亦係以上開資料內容為基礎,就含甲酚成分之
松焦油所製成肥皂用以洗澡、採用熱製法製造松焦油肥皂暨
松焦油本身之安全性提出質疑之意見表達。雖著重強調、凸
顯松焦油成分之危險性、須遠離火源之特性,然松焦油此物
品本身或熱製松焦油肥皂是否安全,本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
項,被上訴人上開言論實屬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適當評論、
討論,
揆諸前開說明,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益,尚難令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⑶附表一編號2 ⑶所示言論,乃針對系爭網友提及含松焦油成
分外用藥膏之回應(見原審卷一第41頁),該言論至多傳達
含松焦油成分外用藥膏在使用上須謹慎之意,非全面
予以負
面評價,且含松焦油成分之外用藥膏與上訴人亦無必然關聯
性,客觀上難認此言論侵害上訴人之商譽、信用。
⑷附表一編號3 ⑸所示言論,乃就他人示範熱製松焦油皂之影
片所為主觀意見上評論,並不具
可證明性,且客觀上亦無貶
損上訴人商譽、信用之處。
4.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言論,乃被上訴人貼出其與訴外人梁
朝宗對話內容,並表示提供梁朝宗所述予他人參考及支持梁
朝宗所述之立場,核其性質屬意見之表達。而實際上指稱松
焦油只能3 至5 %濃度,且10%以上皮膚容易變易、致癌者
,均為梁朝宗而非被上訴人,若謂引用與上訴人就松焦油安
全性採取不同立場之人言論並表達支持該言論之意見即屬侵
權行為,對言論自由之箝制未免過鉅;況此部分言論亦屬針
對可受公評之事予以適當評論,難謂被上訴人係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益,而令其負
侵權行為責任。縱認被上訴人此則發文
因引用梁朝宗所述而已有針對事實為陳述之內涵,然審之被
上訴人所提系爭文獻內容亦在討論松焦油是否具有毒性、致
癌性之研究結果(見原審卷一第92至97、212 ~216 頁),
足見松焦油本身是否安全、具致癌性等,本有討論空間,縱
該文獻之結論認為松焦油中PAHs(煤焦油中可能造成人類癌
症之成分)濃度遠低於煤焦油且不具備致突變性亦然,是被
上訴人此部分言論亦有相當依據而非全然無稽。
5.關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言論,僅係強調松焦油添加成分之百
分比不宜過高,紐西蘭僅准許添加2.5 %松焦油,應屬合理
善意提醒,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商譽及信用。
6.由上說明,被上訴人附表一所示言論內容,提及松焦油對健
康及安全危害可能性,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且由上開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
,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依上揭說明,自難認上開言論有
何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商譽及信用暨違法保護他人之法律。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5 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154,981 元及非財產上損害500,00
0 元,並於指定網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被上訴人發表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並無不法侵害
上訴人商譽及信用暨違法保護他人之法律,業經認定如前,
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5 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154,981 元及非財產上損害500,
000 元,並於指定網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
洵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七、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154,981 元及非財產上
損害500,000 元本息,並於指定網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
啟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上開請
求及
假執行之
聲請,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言論發表處 │言論內容 │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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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8 月│臉書「手工皂│參考轉載松焦油安全技術說│原審卷一│
│ │11日 │達人交流社團│明書。請特別注意第三部分│第40頁 │
│ │ │」 │危險性概述。請問社團內有│ │
│ │ │ │專業皮膚科醫師或化工專業│ │
│ │ │ │人士嗎?請問敘述是否如實│ │
│ │ │ │有致癌性?及第五項其蒸氣│ │
│ │ │ │與空氣混合是否會形成爆炸│ │
│ │ │ │性混合物? │ │
├──┼─────┼──────┼────────────┼────┤
│2 │105 年8 月│臉書「手工皂│⑴那甲酚食用會致死是真的│原審卷一│
│ │11日 │達人交流社團│ 嗎? │第40反頁│
│ │ │」 │⑵每天洗不會經由皮膚吸收│~41頁 │
│ │ │ │ ? │ │
│ │ │ │⑶我有看過一篇報告說除非│ │
│ │ │ │ 是嚴重皮膚患者,否則不│ │
│ │ │ │ 建議開此藥。 │ │
├──┼─────┼──────┼────────────┼────┤
│3 │105 年8 月│臉書「手工皂│⑴這都有註明遠離火源跟高│原審卷一│
│ │11日 │達人交流社團│ 溫吧。 │第41反頁│
│ │ │」 │⑵如果有人教用瓦斯爐去煮│~42 頁 │
│ │ │ │ ,可以嗎? │ │
│ │ │ │⑶有人直接教熱製皂,也有│ │
│ │ │ │ 人直接用於瓦斯爐上燒。│ │
│ │ │ │ 還有人把油罐放在瓦斯爐│ │
│ │ │ │ 旁。 │ │
│ │ │ │⑷直接瓦斯爐上燒呢?明火│ │
│ │ │ │ 一版(般)會達到七百多│ │
│ │ │ │ 度…有人還拍成影片,並│ │
│ │ │ │ 強調他是化工科系高材生│ │
│ │ │ │ 。 │ │
│ │ │ │⑸他應該要表達的是松焦油│ │
│ │ │ │ 很安全不怕火。 │ │
├──┼─────┼──────┼────────────┼────┤
│4 │105 年8 月│臉書「手工皂│⑴聽說國外FDA 禁止將松焦│原審卷一│
│ │11日 │達人交流社團│ 油加於保養品…有這事嗎│第41反頁│
│ │ │」 │ ? │~42反頁│
│ │ │ │⑵還有,會導致畸形胎兒跟│ │
│ │ │ │ 殺死胚胎呢 │ │
├──┼─────┼──────┼────────────┼────┤
│5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關於做皂安全事宜,請大家│原審卷一│
│ │11日15時49│頁面 │做此皂前參考一下。松焦油│第55頁 │
│ │分許 │ │的入皂要遠離火種避免爆炸│ │
│ │ │ │,居然還有皂師教大家拿去│ │
│ │ │ │熱製=_= 應該會有更好的方│ │
│ │ │ │法。美國FDA 已禁止用於保│ │
│ │ │ │養品中,功效不曾被科學證│ │
│ │ │ │實,懶得去爬原文,大家有│ │
│ │ │ │興趣可以去查一下。動物實│ │
│ │ │ │驗中產生畸胎,原網址如下│ │
│ │ │ │…。冒著自己會被惡劣言語│ │
│ │ │ │攻擊的風險,提醒大家注意│ │
│ │ │ │一下。同第一句話。這只是│ │
│ │ │ │參考,如有疑問,請自行谷│ │
│ │ │ │歌查詢松焦油注意事項。以│ │
│ │ │ │上言論不針對任何廠商與進│ │
│ │ │ │口商。 │ │
├──┼─────┼──────┼────────────┼────┤
│6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⑴請注意最下面,松焦油成│原審卷一│
│ │11日16時11│頁面 │ 分中甲酚的良反應,誤食│第56 頁 │
│ │分許 │ │ 會致死。 │ │
│ │ │ │⑵松焦油成分中苯酚。 │ │
├──┼─────┼──────┼────────────┼────┤
│7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當谷歌每個大神都教我們松│原審卷一│
│ │14日15時29│頁面 │焦油遠離火源或熱源。請化│第56 頁 │
│ │分許 │ │工高材生跟化妝品證照生就│ │
│ │ │ │不要開玩笑了。還有其跟隨│ │
│ │ │ │者。…我不想斷人財路,只│ │
│ │ │ │是冒著被言語攻擊的危險提│ │
│ │ │ │醒我的學員跟客戶注意安全│ │
│ │ │ │而已。…若有人因此發生危│ │
│ │ │ │險,也請你們能夠能勇敢地│ │
│ │ │ │站出來負責。 │ │
├──┼─────┼──────┼────────────┼────┤
│8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參考轉載松焦油安全技術說│原審卷一│
│ │14日8 時32│頁面 │明書。請特別注意第三部分│第57 頁 │
│ │分許 │ │,危險性概述。請問社團內│ │
│ │ │ │有專業皮膚科醫師或化工專│ │
│ │ │ │業人士嗎?請問敘述是否如│ │
│ │ │ │實有致癌性?及第五項其蒸│ │
│ │ │ │氣與空氣混合是否會形成爆│ │
│ │ │ │炸性混合物?不知道是否與│ │
│ │ │ │做皂的松焦油是不是同一種│ │
│ │ │ │東西…或是原材料或成分差│ │
│ │ │ │不多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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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FDA 禁止松焦油非處方文件│原審卷一│
│ │14日16時9 │頁面 │http :…如果美國都非處方│第57 頁 │
│ │分許 │ │籤不的加入肥皂等其他東西│ │
│ │ │ │,就是表示那個是把它當管│ │
│ │ │ │制藥品…如果台灣也是當成│ │
│ │ │ │管制醫療藥品的話…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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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一、貼文內容: │原審卷一│
│ │19日22時57│頁面 │一個從事化工30年的使用者│第58 頁 │
│ │分許 │ │前輩的忠告。可以請春風化│ │
│ │ │ │工的高材生參考。也請他不│ │
│ │ │ │需要稱呼我們皂香墓園。因│ │
│ │ │ │為20%很快就能讓很多人進│ │
│ │ │ │入那個地方了。那個前輩應│ │
│ │ │ │該在台灣化工界是個很有名│ │
│ │ │ │氣的權威了。而且他是自己│ │
│ │ │ │使用才這麼說。…我們做皂│ │
│ │ │ │的初衷是什麼呢?不就是要│ │
│ │ │ │讓自己洗得更安心嗎。 │ │
│ │ │ │ │ │
│ │ │ │二、貼文下方被上訴人與梁│ │
│ │ │ │ 朝宗之對話內容 │ │
│ │ │ │梁表示:松焦油只能3-5 %│ │
│ │ │ │、高濃度高風險、10%以上│ │
│ │ │ │皮膚容易變異,容易致癌;│ │
│ │ │ │被上訴人提及:「老爺爺牌│ │
│ │ │ │就是20%」,對此梁表示:│ │
│ │ │ │「他們不怕死,當初沒有致│ │
│ │ │ │癌性觀念,對於深層黴菌的│ │
│ │ │ │患者,只要聽說有效,啥東│ │
│ │ │ │西都願意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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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 年8 月│被上訴人臉書│連紐西蘭藥物管理局“只”│原審卷一│
│ │22日19時58│頁面 │准許2.5 %之內的松焦油添│第61頁 │
│ │分許 │ │加~是百分之二點五呦。不│ │
│ │ │ │是百分之二十呦。想像一包│ │
│ │ │ │速食麵用八包調味料去吃的│ │
│ │ │ │感覺…有問題不要問,問了│ │
│ │ │ │你會怕…本篇不針對任何人│ │
│ │ │ │…我們也不是誰的墓園~我│ │
│ │ │ │們也無法禁止誰去做皂教皂│ │
│ │ │ │賣材料,只是提醒提醒提醒│ │
│ │ │ │…建議請自行判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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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詳 │被上訴人臉書│特別提醒大家注意,很少會│原審卷一│
│ │ │頁面 │想講同行的壞話,但真的有│第62 頁 │
│ │ │ │點看不下去~蓖麻有劇毒要│ │
│ │ │ │精製才能脫毒,誤食五~十│ │
│ │ │ │克就會致死,之前看高雄某│ │
│ │ │ │同行的價位一看就知道是未│ │
│ │ │ │精製的工業用油,最近又看│ │
│ │ │ │到他們再推會產生畸胎的松│ │
│ │ │ │焦油…,為了賺錢真的要昧│ │
│ │ │ │著良心去賣這危險的物品嗎│ │
│ │ │ │?唉,不想去得罪人,只好│ │
│ │ │ │在這邊碎碎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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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道歉及澄清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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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謝耕文,不該在知識不足的情況下,以皂師名義公開在社團中,誇大渲│
│染、汙名化松焦油會致癌,進而影響皂香企業有限公司松焦油的銷售量及破│
│壞其商譽,本人在此公開對該公司致歉,並對自己錯誤的言行舉止負完全責│
│任,特此發佈聲明以視正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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