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隆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書舟
上 訴 人 隆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 訴 人 陳崇明
被上訴人 歐夏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承銘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陳崇明業於
民國108 年12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本院109 年3 月11日
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9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