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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隆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舟 上 訴 人 隆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 訴 人 陳崇明 被上訴人  歐夏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承銘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陳崇明業於 民國108 年12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本院109 年3 月11日 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9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