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黃榮作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秉林        葉建佑 被上訴人   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淑 前列二人共同 徐豐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