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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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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 第223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4 萬9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 萬312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 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但書或第2 項規定之情形。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