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
第223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4
萬960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6 萬312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
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但書或第2 項規定之情形。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