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元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喜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黃家泓
被上訴人 洪寶朝
兼
法定代理人洪麗職
被上訴人 洪邱玉蘭
洪麗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期日另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