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張慧苑
訴訟
代理人 岳瑞福
被
上訴人 銓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7 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4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開始在上訴人
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
系
爭建物)旁之高○○○區○○○路與文建街口,興建地上5
層、地下1 層即高○○○區○○段OO地號工程之透天住宅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
詎被上訴人於施作系爭工程時,因開
挖地下室施工不當,致系爭建物傾斜、下陷及損壞,上訴人
因此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又上訴人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請求權並未
罹於時效,自得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求為判
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21,100 元
,及自108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
擔保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對系爭建物之損害並無過失,且上
訴人遲至107 年10月2 日方提起
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亦未曾
承認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
時效而消滅,其請求自無理由等語為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321,100 元,
及自108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
主文所示。
四、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建物為上訴人所有。
㈡被上訴人於104 年間於高雄市○○區○○○路與文建街口即
系爭建物隔壁興建系爭工程。
㈢系爭建物有傾斜、下陷、損害之情況。
㈣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事件、相關證物及出處。
五、本件爭點:
㈠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
消滅時效?
㈡上訴人所有
上開建物傾斜、下陷、損害之原因為何?是否係
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所致?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施作是
否有疏失?
㈢上訴人請求修復費用及將來修復
期間在外租屋費用及
精神慰
撫金,是否有理由?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六、
經查:
㈠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 條前段、第197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
第144 條第1 項亦規定明確。而民法第197 條所謂知有損害
,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
,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
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
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
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為準,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2652號、97年台上字第1720號
裁判意旨均
可資參照。
②本件系爭建物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於104 年間在高雄市
○○區○○○路與文建街口即系爭建物隔壁興建系爭工程後
,系爭建物有傾斜、下陷、損害之情況等節,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53 頁)。另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事件、相
關證物及出處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0 頁
至第253 頁)。
③上訴人雖主張其於105 年7 月間並不知悉系爭建物之損害狀
況,
迨至106 年3 月17日拿到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
告書後,始知悉房屋因被上訴人施工不當,造成系爭房屋下
陷達4.7 公分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第136 頁);且上訴
人於108 年6 月25日以鋼珠球測試1-5 樓地板傾斜狀況,始
知悉系爭建物各樓層地板因被上訴人施工不當,造成系爭建
物1 至5 樓地板傾斜損害之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
55頁);又本件按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
處辦法,由被上訴人委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負責系爭建物
施工前現況鑑定、施工後損壞修復鑑定,上訴人亦同意配合
,此為兩造
合意,上訴人於105 年11月11日看到高雄市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方知有損害,然當時不能確定賠償義
務人為何人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另上訴人10
5 年8 月1 日陳情函之受文者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並非被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接獲陳情後,方發函予起造人
、承造人、監造人,且本件鄰損之賠償義務人,依高雄市建
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規定,為起訴人及承
造人,上訴人當時並不能知悉起造人及承造人,
迨至106 年
9 月27日始確定被上訴人為賠償義務人等語(見本院卷第58
頁至第60頁)。
惟本件上訴人於107 年10月2 日民事
起訴狀
即載明:105 年7 月在上訴人社區主委先生家中召開鄰損修
繕,會中被上訴人工地主任當時表示被上訴人會負責修繕等
語(見原審審訴卷第18頁),且上訴人於105 年8 月1 日向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陳情時,亦載明:「查銓發營造有限公司
於○○區○○段OO地號建案(施工公告牌詳附件一)建築工
地比鄰○○區○○○路○○巷○○號;查該建案為地上五層地下
一層建築,於104 年7 月開挖地下室
迄今,因施工不當,造
成本戶房屋截止105 年4 月嚴重傾斜達1/ -549 (傾斜
記錄
詳附件二),且傾斜目前仍持續不段發生…又房屋壁面、磁
磚龜裂,三樓以上房間門會因房屋傾斜而自動關上,一樓抿
石子地面龜裂嚴重,社區中庭地基因傾斜造成內低外高、水
往內流、下雨容易淹水…等施工不當而造成鄰損」等語(見
原審審訴卷第58頁),足認上訴人至遲於105 年8 月1 日,
即知系爭建物有傾斜、下陷等損害,且賠償義務人為被上訴
人,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105 年8 月1 日起即
可行使乙節,當無疑義。上訴人主張其至105 年11月11日、
106 年3 月17日始知系爭建物有傾斜、下陷等損害;106 年
9 月27日始確定被上訴人為賠償義務人等
云云,自
難認可採
。故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
滅時效,應自105 年8 月1 日起算。
④按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2 款定
有明文。而所謂承「承認」,
乃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
權利存在之觀念通知。故必須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
利存在,始得謂為「承認」,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
號裁判意旨可資
參酌。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106 年1 月
4 日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達成協議,同意「由受損戶另向台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申請損壞鑑定事宜,
俟鑑定完畢後再行協
調」,足認被上訴人承認有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損
害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第147 頁);被上訴人於10
6 年11月29日於調解委員會認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過高,不
願賠償,證明被上訴人承認上訴人請求權存在等語(本院卷
第134 頁);被上訴人於107 年10月26日以民事
答辯狀表示
「若
鈞院認
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選擇金錢賠償,
而非自為修復行為,以免另起爭議」,證明被上訴人承認上
訴人請求權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135 頁);被上訴人於原
審108 年6 月12日民事答辯㈢狀
自承,依高雄市土木技師公
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修復
必要費用分別為129,09
4 元、255,515 元,並自承系爭房屋P11 點位因被上訴人施
工不當造成下陷4.7 公分,證明被上訴人承認上訴人請求權
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被上訴人於108 年8 月7 日
與同棟其他3 受損戶達成和解,證明被上訴人默示上訴人之
請求權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147 頁至第148 頁);兩造於
108 年8 月21日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鑑定費事宜,
被上訴人委任代理人於調解會上聲稱願以6 萬元與上訴人和
解,因上訴人不同意故調解不成立,被上訴人願以6 萬元達
成和解之意思,係該6 萬元包含因被上訴人施工不當造成系
爭建物所有損害2,321,100 元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
分攤費用25,000元,被上訴人承認上述損害賠償金額,亦即
承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請求權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
至第68頁)。上訴人並主張上開諸點均足認上訴人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因被上訴人承認而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云云
。惟被上訴人均否認有承認上訴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
。查上訴人
上揭主張,其中關於被上訴人表示鑑定完畢後再
行協調等語,並無承認上訴人請求之意;關於兩造調解時,
被上訴人認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過高,不願賠償等語,則顯
然否認上訴人之請求;另訴訟進行中,被上訴人具狀主張選
擇金錢賠償等語或引用相關鑑定機構所為之鑑定結果,則為
訴訟中之攻擊
防禦方法,非屬承認上訴人請求;又被上訴人
與其他人達成和解,與是否承認本件上訴人之請求
無涉;另
調解鑑定費6 萬元不成立部分,不僅調解標的與本件無涉,
且調解並不成立。況當事人於調解時所為之讓步,僅在提出
調解之條件,或則拋棄自己之權利,或則委曲求全,均以
他
造接受其要求之條件始願讓步,一旦調解不成立,當事人所
為陳述或讓步均不受其
拘束,
是以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乃規
定於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另行起訴時,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
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法院均不得採為裁判之
基礎,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調解時欲以6 萬元賠償上訴
人即係承認上訴人請求,亦難認有憑。是以上訴人上開主張
各節,均無足採。上訴人
聲請調取兩造於高雄市左營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時之會議紀錄及錄音檔,
暨向高雄市政府調取高
市工務建字第10630201500 號會議資料及錄音檔,均與本件
被上訴人是否承認上訴人請求無涉,核無必要,
併予敘明。
⑤從而,本件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
105 年8 月1 日起算,乃上訴人至107 年10月2 日始提出本
件訴訟,有上訴人起訴狀上之原審收狀章戳
可稽(見原審審
訴卷第8 頁),其間無時效中斷之事由存在,依首開規定及
說明,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已罹於2 年
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
抗辯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並拒絕賠償上訴人,即有理由,本件
自
無庸就兩造其餘爭點為判斷。至上訴人雖另主張系爭建物
於108 年7 、8 月間因大雨淹水,上訴人亦受有淹水之損害
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5頁),惟上訴人本件請求之損
害項目(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不包括因淹水造成之損害乙
節,為上訴人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53 頁),是系爭建物
因大雨淹水,自與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
消滅時效無涉,併予指明。
七、
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321,100 元及自108 年
1月30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併為假執行之宣告,均為無
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當。
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編號│項目 │總價(新台幣)│
├──┼────────────┼──────┤
│1 │房屋沉陷、傾斜扶正 │1,336,000元 │
├──┼────────────┼──────┤
│2 │全棟油漆粉刷 │80,000元 │
├──┼────────────┼──────┤
│3 │車庫地磚,洗石子地面重鋪│75,000元 │
├──┼────────────┼──────┤
│4 │一樓浴室內磁磚破損更換 │56,000元 │
├──┼────────────┼──────┤
│5 │二樓客廳石英磚破損更換 │116,000元 │
├──┼────────────┼──────┤
│6 │二樓浴室內磁磚破損更換 │56,000元 │
├──┼────────────┼──────┤
│7 │三樓浴室內磁磚隆起更換 │85,000元 │
├──┼────────────┼──────┤
│8 │四樓浴室內磁磚破損更換 │65,000元 │
├──┼────────────┼──────┤
│9 │四樓洗臉間內磁磚破損更換│12,000元 │
├──┼────────────┼──────┤
│10 │五樓走道地磚破損更換 │18,000元 │
├──┼────────────┼──────┤
│11 │五樓外牆及曬衣間二丁掛破│48,000元 │
│ │損更換 │ │
├──┼────────────┼──────┤
│12 │一樓浴室馬桶、臉盆 │13,360元 │
├──┼────────────┼──────┤
│13 │二樓浴室馬桶、臉盆 │18,834元 │
├──┼────────────┼──────┤
│14 │三樓浴室馬桶、臉盆 │36,000元 │
├──┼────────────┼──────┤
│15 │四樓浴室馬桶、臉盆 │18,834元 │
├──┼────────────┼──────┤
│16 │房屋整修期間須在外租屋居│137,100元 │
│ │住租屋費用(自估) │ │
├──┼────────────┼──────┤
│17 │因整修造成生活上之不便,│150,000元 │
│ │精神賠償(自估)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事件 │相關證物 │出處 │
├──┼───────┼──────────┼─────────┼──────────┤
│1 │104年7月6日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作│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外放鑑定報告書第1頁 │
│ │ │成鑑定報告書,鑑定要│104年7月6日住宅現 │ │
│ │ │旨記載:「銓發營造有│況鑑定案鑑定報告書│ │
│ │ │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擬│ │ │
│ │ │於高雄市○○區○○街│ │ │
│ │ │與文化西路附近進行興│ │ │
│ │ │建工程,唯恐施工期間│ │ │
│ │ │鄰房結構物遭受破壞,│ │ │
│ │ │為減少損鄰爭議事件,│ │ │
│ │ │故擬先對鄰房現況鑑定│ │ │
│ │ │存證,作為日後鄰房結│ │ │
│ │ │構物若有受損害時比對│ │ │
│ │ │之依據,本公會接受本│ │ │
│ │ │案申請,並據以辦理之│ │ │
│ │ │。」 │ │ │
├──┼───────┼──────────┼─────────┼──────────┤
│2 │104年8月10日 │系爭工程開工 │建築物施工日誌 │本院卷第111頁 │
├──┼───────┼──────────┤ │ │
│3 │104年9月9日 │系爭工程開挖地下室 │ │ │
│ │ │ │ │ │
├──┼───────┼──────────┼─────────┼──────────┤
│4 │104年11月20日 │系爭工程地下室頂板完│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本院卷第113頁 │
│ │ │工 │資訊系統施工
勘驗資│ │
│ │ │ │料查詢 │ │
├──┼───────┼──────────┼─────────┼──────────┤
│5 │105年7月 │於上訴人社區主委家中│上訴人107年10月2日│原審審訴卷第18頁 │
│ │ │召開鄰損修繕一事 │民事起訴狀自承 │ │
│ │ │ │ │ │
├──┼───────┼──────────┼─────────┼──────────┤
│6 │105年8月1日 │上訴人向高雄市政府工│105年8月1日陳情函 │原審審訴卷第58-62頁 │
│ │ │務局陳情,說明一記載│ │ │
│ │ │:「查銓發營造有限公│ │ │
│ │ │司(即被上訴人)於鳳山│ │ │
│ │ │區○○○OO地號建案( │ │ │
│ │ │施工公告牌詳附件一) │ │ │
│ │ │,…查該建案為地上五│ │ │
│ │ │層地下一層建築,於 │ │ │
│ │ │104年7月開挖地下室迄│ │ │
│ │ │今,因施工不當,造成│ │ │
│ │ │本戶房屋截止105年4月│ │ │
│ │ │嚴重傾斜達1/ -549( │ │ │
│ │ │傾斜記錄詳附件二),│ │ │
│ │ │且傾斜,目前仍持續不│ │ │
│ │ │斷發生…又房屋壁面、│ │ │
│ │ │磁磚龜裂,三樓以上房│ │ │
│ │ │間門會因房屋傾斜而自│ │ │
│ │ │動關上,一樓抿石子地│ │ │
│ │ │面龜裂嚴重,社區中庭│ │ │
│ │ │地基因傾斜造成內低外│ │ │
│ │ │高、水往內流、下雨容│ │ │
│ │ │易淹水…等施工不當而│ │ │
│ │ │造成鄰損。」 │ │ │
├──┼───────┼──────────┼─────────┼──────────┤
│7 │105年8月11日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被│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原審審訴卷第64頁 │
│ │ │上訴人、
第三人宋英明│105年8月11日函 │ │
│ │ │、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 │ │
│ │ │,主旨記載:「貴公司│ │ │
│ │ │等起、承、監造(104) │ │ │
│ │ │高市工建築字第00397 │ │ │
│ │ │號建造執照建築工程,│ │ │
│ │ │據報施工中損壞鄰房( │ │ │
│ │ │本市○○區○○○路OO│ │ │
│ │ │巷O號、O號、OO號等O │ │ │
│ │ │戶乙案,請查照。」 │ │ │
├──┼───────┼──────────┼─────────┼──────────┤
│8 │105年11月11日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作│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原審審訴卷第76-82、 │
│ │ │成鑑定報告書 │105年11月11日高雄 │174-178、240頁 │
│ │ │ │市○○區○○○路OO│ │
│ │ │ │巷O號、O號、O號及 │ │
│ │ │ │OO號房屋損壞修復鑑│ │
│ │ │ │定報告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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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年1月4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原審審訴卷第68-74頁 │
│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進行│106年1月6日函 │ │
│ │ │修復賠償事宜協調會 │【附件:106年1月4 │ │
│ │ │ │日會議記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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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6年3月17日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外放鑑定報告書第1頁 │
│ │ │成鑑定報告書,鑑定要│106年3月17日鑑定報│ │
│ │ │旨記載:「銓發營造有│告書 │ │
│ │ │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於│ │ │
│ │ │文建街上興建鋼筋混凝│ │ │
│ │ │土造住宅,並於施工前│ │ │
│ │ │曾依照『高雄市建築物│ │ │
│ │ │工程施工損壞鄰房處理│ │ │
│ │ │程序』委託高雄市土木│ │ │
│ │ │技師公會進行現況鑑定│ │ │
│ │ │(案號104-108)在案。 │ │ │
│ │ │但因施工期間產生損鄰│ │ │
│ │ │糾紛,故高雄市○○區│ │ │
│ │ │○○○路OO巷OO號住戶│ │ │
│ │ │岳瑞福先生代表申請損│ │ │
│ │ │害修復鑑定,本公會接│ │ │
│ │ │受
本案申請,並據以辦│ │ │
│ │ │理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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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6年6月13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原審審訴卷第102-108 │
│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進行│106年6月15日函 │頁 │
│ │ │修復賠償事宜第二次協│【附件:106年6月13│ │
│ │ │調會 │日會議記錄】 │ │
├──┼───────┼──────────┼─────────┼──────────┤
│12 │106年11月29日 │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高雄市左營區調解 │原審審訴卷第114頁 │
│ │ │會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委員會106年民調字 │ │
│ │ │書 │第538號調解不成立 │ │
│ │ │ │證明書 │ │
├──┼───────┼──────────┼─────────┼──────────┤
│13 │107年10月2日 │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 │上訴人107年10月2日│原審審訴卷第8頁 │
│ │ │ │民事起訴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