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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上訴人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訴訟代理人 江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約金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 費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 9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被 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補呈其與名家實業有限公司間就本件預拌混 凝土運輸工程合約之相關決算書或收據、發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