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訴訟代理人 江若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合約金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
費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
9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被
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補呈其與名家實業有限公司間就
本件預拌混
凝土運輸工程合約之相關決算書或收據、發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