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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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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陶永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 同)331 萬3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 萬0802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 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