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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7,549 元,應徵裁判費80,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