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
代理人。查
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7,549
元,應徵裁判費80,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