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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何世豪 被上訴人  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玉 訴訟代理人 丁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上午9 時在本院 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8 年11月1 日前說明 上訴人是否於委託期間透過被上訴人仲介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邱 永清,抑或是上訴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自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 陳錦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