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何世豪
被
上訴人 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素玉
訴訟代理人 丁永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上午9 時在本院
民事第3 法庭行
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8 年11月1 日前說明
上訴人是否於委託
期間透過被上訴人仲介而將
系爭房地出售予邱
永清,抑或是上訴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自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
陳錦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