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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羅美玲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 附帶上訴人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