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李月鶯
上 訴 人 林詠潔
訴訟
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
(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田康司
訴訟代理人 蔡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濠光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李月鶯」;另「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潔、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