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李月鶯 上 訴 人 林詠潔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田康司 訴訟代理人 蔡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濠光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李月鶯」;另「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潔、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