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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陳臣杰 被上訴人  佔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璧 訴訟代理人 吳鍾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於 上開準備程序前各自提出截至民國104 年9 月5 日之前為止,上 訴人可以抵扣之金額究為若干及計算依據陳報到院(即以123 萬 元計算上訴人簽收抵扣金額是否只算到104 年7 月份,證人吳培 源證述關於上訴人於104 年4 月至7 月份還款時,尚保留一半款 項到收取貨款再計算部分,是否已計算扣除?104 年8 月份及9 月份屬於上訴人之業積淨利部分是否已抵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