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陳臣杰
被
上訴人 佔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瑞璧
訴訟代理人 吳鍾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
兩造於
上開準備程序前各自提出截至民國104 年9 月5 日之前為止,上
訴人可以抵扣之金額究為若干及計算依據陳報到院(即以123 萬
元計算上訴人簽收抵扣金額是否只算到104 年7 月份,證人吳培
源證述關於上訴人於104 年4 月至7 月份還款時,尚保留一半款
項到收取貨款再計算部分,是否已計算扣除?104 年8 月份及9
月份屬於上訴人之業積淨利部分是否已抵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