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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徐儷今 上列上訴人與其祥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前經准予訴訟救 助,暫免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其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