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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勞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抗字第8號 再 抗告人 丁文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 分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勞抗字 第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再抗告 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代 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