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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三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棻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