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三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朝棻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政弘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