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金守即晉佑企業行即根宏企業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1,6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80,756
元,未據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
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分別繳納
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
駁
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