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金守即晉佑企業行即根宏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1,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0,756 元,未據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 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