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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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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隆豐舞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敦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 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43,859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 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