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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建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上訴人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