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訴訟
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被
上訴人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
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