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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建上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葉庭嘉律師 被上訴人  榮昇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