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李茂增律師
上 訴 人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上 訴 人 惠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漩洺
法定代理人 羅世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上訴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祥記公司)主張其對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安新公司)有工程款債權,業已另案訴請城安新公司給付,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建上字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
系爭另案)審理中,因系爭另案訴訟關於工程款債權有無及數額之判斷結果,攸關祥記公司提起
本件確認訴訟是否有
確認利益及得否撤銷
詐害債權,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係以系爭另案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有於系爭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茲查明系爭另案業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建上字67號判決在案,有該案
裁判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49至270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