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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0,33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3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 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