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韻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
代理人。查
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0,33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32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
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