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潤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採購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3號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
經查,
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5,580 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5,099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
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