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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採購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潤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採購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3號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經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5,580 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5,099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 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