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之16、第481條
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惟因上訴人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屬
上訴不合法,縱繳納上訴費用
暨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可能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