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孟三騏(原名孟三中)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阜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