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騏(原名孟三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阜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