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明蘭
訴訟
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英俊間請求確
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於本院108 年度重勞上更一
字第2 號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更一審
訴請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8,413元、雇主未投保勞工
保險致老年給付差額短缺45,212元、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職
業災害傷病給付303,741 元之
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14萬元部分
,屬上訴人於更一審追加且敗訴之部分,此部分為第一次上訴第
三審,其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507,366 元(計算式:18,413元+
45,212元+303,741 元+14萬元=507,366 元),應徵第三審
裁
判費為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餘部分之第三審裁判費則
於上訴人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業經前審徵收,
附此敘明。茲依同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