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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明蘭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英俊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於本院108 年度重勞上更一 字第2 號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更一審 訴請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8,413元、雇主未投保勞工 保險致老年給付差額短缺45,212元、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職 業災害傷病給付303,741 元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14萬元部分 ,屬上訴人於更一審追加且敗訴之部分,此部分為第一次上訴第 三審,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507,366 元(計算式:18,413元+ 45,212元+303,741 元+14萬元=507,366 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為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餘部分之第三審裁判費則 於上訴人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業經前審徵收,附此敘明。茲依同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