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26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810元,另
回復名譽之
非財產權部分則應繳裁判費4,500元,合計8,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