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曾崇智
三審訴訟代
複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准由余明隆為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楊俊毓,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選派余明隆自113年7月1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業提出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狀聲明
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