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長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昌華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524 萬913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7 萬9462元,未據繳
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
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