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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長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524 萬91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 萬9462元,未據繳 納,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 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